第十六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按照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进档考生专业录取原则如下:
(1)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
高考改革省市的录取工作按照相关省市文件执行,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校招生专业(类)规定的选考科目。
按照“院校+专业(类)”进行投档的省市,进档考生直接录取到相应专业(类),因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被录取的考生,学校作退档处理。
按照“院校+专业组”进行投档的省市,进档考生在其所选专业组内,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专业间不设级差分,因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被录取的考生,学校作退档处理。
(2)其他未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
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
学校对于进档并符合体检要求的考生,在专业分配时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若未被相应专业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高分到低分,根据缺额专业计划,参考考生志愿情况和相关科目成绩,调剂录取到未满专业;若未被相应专业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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