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生主管部门监督机制,德、智、体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考生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它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各专业(类)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五条 普通类录取原则
学校执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录取政策。对享受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认可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成绩。
(一)各录取批次的投档原则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原则为准。
(二)进档考生专业(类)安排
1.以专业(类)为单位进行投档的省份,进档考生录取专业(类)按投档志愿安排。
2.以专业(类)组或学校为单位进行投档的省份(内蒙古除外),进档考生录取专业(类)安排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即优先安排投档成绩较高考生的专业(类)志愿,各专业(类)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学校在安排录取专业(类)时,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按照考生投档位次、高考实考分、相关科目分数的顺序择优安排考生录取专业(类)。相关科目比较顺序以该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若该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且无投档位次时,区分科类的省份,其中文史类依次按高考实考分、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高考实考分、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上述条件相同情况下,参考考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成绩、体育测试成绩,综合考虑,择优录取。
3.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对于专业志愿和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考生高考实考分、相关科目分数的顺序择优安排考生录取专业(类)。相关科目比较顺序以该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若该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高考实考分、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高考实考分、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上述条件相同情况下,参考考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成绩、体育测试成绩,综合考虑,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艺术类录取原则
学校执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艺术类专业相关录取政策。对享受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认可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成绩。
(一)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使用考生所在省份美术类统考专业成绩。以专业(类)为单位进行投档的省份,进档考生录取专业(类)按投档志愿安排。以专业(类)组或学校为单位进行投档且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确定录取专业(类),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美术类统考专业成绩优先确定录取专业(类);其他省份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按照文化课成绩(含政策加分)、高考实考分、相关科目分数的顺序进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的比较顺序与普通类相同。
(二)音乐学专业使用考生所在省份音乐类统考或联考专业成绩。以专业为单位进行投档的省份,进档考生录取专业(方向)按投档志愿安排。以专业组或学校为单位进行投档且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确定录取专业(方向),投档成绩相同时,按音乐类统考或联考专业成绩优先确定录取专业(方向);其他省份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按照文化课成绩(含政策加分)、高考实考分、相关科目分数的顺序进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的比较顺序与普通类相同。
(三)舞蹈学专业使用考生所在省份舞蹈类统考或联考专业成绩。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进行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舞蹈类统考或联考专业成绩进行录取;其他省份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按照文化课成绩(含政策加分)、高考实考分、相关科目分数的顺序进行录取。相关科目的比较顺序与普通类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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