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当及时向学校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到校报到的,需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在该因素消除后及时到校报到,并向学校说明理由,经核实后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新生所在学院要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并予以注册学籍;入学后三个月内学生所在学院要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主要复查学生录取手续、程序、录取资格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学生本人及身份证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是否一致;身心健康是否符合报考专业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期间的正常学习、生活。
在入学报到和入学资格复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不合格,取消学生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家休养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新生入学前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本人开学后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提供入伍证明材料。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经学校教务处审查同意方可返校,并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按时返校,并到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在开学前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需附当地医院诊断书,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五条 学生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缴纳本学年学杂费后,到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注册。如因家庭经济困难暂不能交清学费及相关费用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缓交学费或助学贷款申请,方可注册。
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又未办理缓交学费或助学贷款申请的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不予注册。
第六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在每学期开学3天内,向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报送学生注册人数及请假、旷课学生名单。
第二章 修课、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各专业培养方案安排修读课程和参加生产实习,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学生修读的课程分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各专业培养方案对各类课程均规定有最低学分要求。
第八条 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分为考试和考查课程,排入课表,学生原则上按培养方案安排的学期进行修读。公共选修课为考查课程,学生按《内蒙古医科大学公共选修课程管理办法》修读。学生可以选择修读学校规定的网络公共选修课。
专科学生公共选修课按培养方案规定执行,不执行选课制。
第九条 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均需考核。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公共选修课考核方式为考查,采用两档制(合格和不合格)评定成绩。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及格,则获得相应的学分,并记入本人成绩档案。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不及格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一条 为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创新能力培养,鼓励学生参加自治区级以上有关课外科技、文化、体育等竞赛及学术活动,设立创新创业学分,具体要求按照《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课堂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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