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转专业标准和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科学组织转专业相关工作,强化学籍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读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三)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生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在读学生;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的,学院优先考虑;
(五)休学学生复学时无原专业的。
第四条 凡因第三条第一款原因提出转专业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读一年级高职生,思想品质优良,积极参与集体活动,团结同学,无违纪行为;
(二)身体健康、体检无专业受限情况;
(三)第一学期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在80(含80)分以上,或单科成绩不低于70 分。
第五条 凡符合第三条第一款条件,且达到第四条规定的学生,转专业选择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所学课程按学分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的前2%(本专业人数的2%不足1人,按1人记)的,可在全院范围内任意选择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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