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呼和浩特民族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二章 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及层次
第二条 学校全称: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国标代码:11709; 区代码:768)。
第三条 学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路56号, 邮编:010051。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五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教育部对口支援西部高校计划学校之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建高校。
第六条 毕业证书种类: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成立了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重大招生问题由学校招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普通本科、专科及专升本招生录取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参与招生录取工作。学校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对参与招生工作的人员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确保学校招生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 学校成立了由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任组长,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的学校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招生工作全过程。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
第十条 根据学校教育教学资源、社会需求及生源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录取批次
1.艺术类、体育教育本科专业:区内本科提前录取,区外按各省(市、自治区)具体批次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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