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当日,根据学校规定调整专业,过期不得办理。
学生因公伤或患有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由本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并经医院复查核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可转专业;
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在第二学期末申请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对创新创业活动开展较好的个人与团队,可放宽转专业申请时间至第四学期末。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转专业:
(1)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应予退学的;
(4)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所在院(系)主任推荐或提出处理意见,由拟转入院(系)(专业)审核同意,经教务处报院长审批。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和说明转学原因,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抄送当地公安部门,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和说明转学原因,经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学校,并发文通知转出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学校,抄送当地公安部门,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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