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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转专业的要求条件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学生转专业的规定,为了规范我院学生转专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原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二条 转专业的条件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确有专长,转专业更利于发挥其专长的;
2、因身体健康原因,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的;
3、因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或为适应就业形势的变化,需要调整专业的;
4、经学院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新生被录取后在发放录取通知书和入学报到环节申请改换专业的;
2、由招生录取分数层次的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的;艺术、体育等特招学生申请转入其他普通专业的;
3、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在校期间违纪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
6、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
7、应予退学的;
8、经学院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三)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由公安相关专业转入公安专业的,由学院按照湖北省公安专业招录条件和程序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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