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激发学生学习动力,坚持以人为本,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的机会和更大的发展空间,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教学[2010]20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苏教学[2014]8号)和《淮阴师范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须严格遵守主管部门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的原则,规范操作,严格管理,所有有关的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等监督。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成员为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与就业处、纪委(监察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具体职责为: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日程;审批校转专业计划;审核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审批转专业学生名单;审批特殊条件学生转专业申请等。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专业(系)负责人、骨干教师及相关教学管理人员等组成的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确定学院转专业方案;接受学生咨询和报名;审核报名学生转专业资格;确定拟转入学生名单;做好转入学生学分认定等工作。
三、转专业条件
第五条 大学一年级或符合下列第六条至第十条条件之一的二年级学生。二年级学生转专业需降级学习。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因患病原因申请转专业的,应提供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确有特殊困难申请转专业的,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第七条 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第八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九条 因学校专业调整或专业停止招生,使得因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原因造成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十条 因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学校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或录取前已有明确规定不予转专业的(含定向生、合作办学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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