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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大学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专业人数录取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塔里木大学
学校地址:新疆阿拉尔市
邮编:843300
学校代码(国标):10757
第三条塔里木大学是一所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学校。1958年10月,为了适应国家屯垦戍边事业和开发塔里木垦区对各类人才的需要,在时任农垦部部长王震将军的倡导和关怀下创办,他生前一直任名誉校长。学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首批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院校,2003年获硕士学位授予权,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塔里木大学,2007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中被评为“优秀”,2017年成为“教育部创新创业示范高校”,2018年获博士学位授予权,进入教育部“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原为农业部直属高校,现隶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教育部共建高校。
学校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农为优势,以生命科学为特色,农、理、工、文、管、法、经、教育、艺术、历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校园占地面积2613亩,校舍建筑面积63万平方米。学校现有教职工1230人,其中专任教师846人。面向全国31个省(区、市)招生,有全日制学生17000余人。
第四条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塔里木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招生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招生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和完成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数、生源质量、重点支持政策及历年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最终以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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