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招生考试中心《丰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办理办法》转入和转出办理申请条件及材料都已公布。
丰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办理办法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基二〔2021〕1号)的要求,结合丰台区实际,修订《丰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办理办法》。
第一部分 转入
一、申请条件及材料
(一)跨省转入
1.本市户籍学生
学生户籍或实际居住地(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屋产权证明为准)在丰台区的。
材料:全家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明(即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公租房的承租合同/回迁房的购房协议)等相关材料。
2.非本市户籍学生
符合学生本人入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时《丰台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实施细则》中的审核标准,并执行动态连续审核。
材料: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京务工就业材料、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
(二)本市跨区转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跨区转入:
1.学生在拟转出校就读后,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移到丰台区的。
2.学生在拟转出校就读后,实际居住地(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屋产权证明为准)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变更到丰台区的。
材料:全家户口簿、转入地的房屋产权证明(即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公租房的承租合同/回迁房的购房协议)等相关材料。
(三)本区跨片区转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本区内转学:
1.学生在拟转出校就读后,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区内迁移,新户籍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所属片区的。
2.学生在拟转出校就读后,实际居住地(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屋产权证明为准)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区内变更,变更后的实际居住地(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屋产权证明为准)不在原就读学校所属片区的。
材料:全家户口簿、转入地的房屋产权证明(即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公租房的承租合同/回迁房的购房协议)等相关材料。
二、办理流程
(一)寒、暑假放假前一个月(具体审核时间以当次通知为准),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丰台区招生考试中心提出转入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核通过的学生由区教委安排转入学校。
(三)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拟转入学校通知学生家长分配结果并进行入户调查。
(四)本区跨片区转入:转入、转出学校和区教委核办后,转入学校通知学生到校就读。
跨区转入:转入、转出学校、区教委和转出校所在区教委核办,北京市教委审核通过后,转入学校通知学生到校就读。
跨省转入:参照跨区转入办理。
第二部分 转出
在本区就读的学生转出到本市其他学校的,需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籍或实际居住地相关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就读学校和区教委核办。
在本区就读的学生转出到外省市学校的,需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就读学校和区教委核办。
转出学生须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实行籍随人走。
第三部分 附则
一、下列情形不予转学。
(一)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转学。
(三)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外籍学生转学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虚假材料,取消学生转学资格。
四、本办法由丰台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21年6月18日起施行。原《丰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办理办法》(丰教发〔2017〕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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