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河北省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校代码:14158。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南大街汇丰西路18号。
第三条 学生学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颁发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具印、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主管副校长、招生部门负责人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原则。 第七条 学校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
第八条 在总分(含加分)相同的条件下,依次比对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第九条 男女生比例不限。对符合省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相应政策执行。
第十条 学校所有专业的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可改学英语。
第十一条 招生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卫健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愿意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学费为12000元/年/生,医学影像技术学费为9800元/年/生,护理、助产、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美容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卫生信息管理学费为8800元/年/生。
第十五条 住宿费:各专业住宿费均为800元/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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