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 韶关中小学安全教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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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韶关市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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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安全教育平台简介
1、建立有效的安全教育管理机制。
实现安全教育过程和效果的实时管理和量化考核,强化和落实学校和教师的安全教育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实验区的安全教育管理水平和能力,努力将实验区打造成“全国安全教育示范区”。
2、建立有效的安全教育体系。
在确保安全教育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的基础上,借助信息化平台资源建立有地方特色的安全教育校本课程体系。
3、协助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
通过信息化平台,教师可以方便地运用视频资源组织课堂教学、带领学生开展技能训练、进行家校安全教育互动、及时了解和评价安全教育效果等。
4、协助中小学生(幼儿)自主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通过信息化平台,学生可以随时随地开展安全知识学习、安全技能 训练、参与安全专项活动、进行学习效果测试等活动,切实提高中小学 生(幼儿)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
5、协助中小学提升应急疏散演练效果。
各地和学校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操作规范》要求,做到中小学校每月一次、幼儿园每季度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并确保演练安全和效果。中国教育学会协助各地重点解决学校师生开展演练过程中的实操性问题,提高应急疏散演练的效果。
6、加强家校互动,提高家长的安全监管意识和能力。
二、韶关中小学安全教育办法
关于《韶关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起草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现实需求的不断增加,我市涌现出大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这些机构为学生提供餐饮、午休、接送、看管等服务,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居民托管的需求。但目前正在开展托管服务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大部分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属无证照经营。配套设施、场地、消防、食品安全等均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需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将该类托管机构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综合监管体系。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五)《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14 号)。
文件框架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七章,共 39 条。
第一章总则,共 3 条。明确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和目的;明确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范围;明确营利性、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登记机关和业务范围。
第二章监管职责,共 5 条。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职责。
第三章登记管理,共 5 条。规定设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符合消防、建筑和食品经营安全要求。同时,明确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登记程序。
第四章场所标准和服务要求,共 6 条。明确了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准入条件和服务要求。
第五章从业人员和日常安全管理,共 10 条。明确了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管理职责、管理义务、管理要求和准入条件等。
第六章监督管理,共 9 条。明确了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要定期接受登记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督巡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共 1 条。明确《管理办法》施行的期限。
征求意见情况
单位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教育局等 20 个单位意见,共收到市教育局等 20 个单位的反馈意见。其中,市公安局等 10 个单位无修改意见;市教育局等 10 个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所提出的修改意见大部分已予采纳。未采纳的意见具体如下:
(一)市教育局的意见。
1.学校不应承担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责任,建议删除第六、第七条。未采纳的理由: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服务的主体对象是中小学生,服务对象所在的学校,应当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掌握在校学生所在的校外托管机构的情况,有义务有责任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
2.《管理办法》报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时,市教育局提出以下意见:(1)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属于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不属于培训机构。因此,其业务主管部门应是县级工商行政部门。建议对“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2)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既然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那么,在“第三条”中就不应有“如需要在同一经营地址同时开展文化教育培训辅导活动和托管服务的,托管机构还应当按照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标准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照”的表述内容。建议将此内容删除。未采纳的理由:依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8〕9 号),不管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对象都是学生,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担任校外托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教育部门的职责所在。
(二)浈江区政府的意见。
1.删除第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中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引导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变相开展有偿教育辅导、幼儿托管等服务”。未采纳的理由: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14 号)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业务监管是主管部门的责任。
2.删除第二十九条的“同时向所在县级教育部门报告,说明停止托管服务理由以及退还托管费用等情况”。未采纳的理由: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应该及时掌握校外托管机构和托管学生的动态,以便更好的加强日常监管。
3.将第十条的第(四)款修改为“提供该建筑房产证和原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验收备案手续)”。未采纳的理由:不能因为历史原因而不按照消防部门的新要求和标准进行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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