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历分类 民办学历发展历程
民办学历分类 民办学历发展历程:一、民办学历分类民办学历,分不同的种类,通常是指民办高校全日制统招本科、专科生毕业时获得的学历证书。根据国家最新公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只要是国家批准的民办高校,其学历与公办学历……好学途(www.vaiok.com)小编为你整理了本篇文章,希望能解对你有所帮助!
一、民办学历分类
民办学历,分不同的种类,通常是指民办高校全日制统招本科、专科生毕业时获得的学历证书。
根据国家最新公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只要是国家批准的民办高校,其学历与公办学历有同等效力(其学生在校期间都有机会获得国家授予的国家奖学金、助学金以及贫困补助和考硕、考博资格,毕业后工作时社会就业单位不应该有所区别对待)。
国家承认(与公办院校同层次对应学历无区别) 我们可以从以下各个方面全面了解一下这种高等教育形式。
1、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招生对象有哪些?
同公办高校,通过高考和专升本等考试按分数择优录取。
2、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有何学历层次?
本科层次、专科层次。(民办高校的硕士点在民办教育日趋成熟之后才会普遍建立)
3、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学习年限要多长?
同公办高校本科四年、专科三年。成考、自考也和公办教育的成考、自考一致。
4、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除理论教学外,还有哪些教育环节?
同公办高校,但更加强调实践能力。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除理论教学外,还有实验或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这些环节都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内和考核范围之内。
5、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颁发什么证书?其效用如何?
同公办高校。
6、国家在每年对民办高校的办学资格和学生能力审核上越来越严格。
1全日制普通高校(统招本科生、统招专科生:其学生一切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等待遇同公办高校)
颁发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证,学士证书;
其学生的学籍和专、本和以后的硕、博学籍和学历同公办院校,能在国家学信网查到电子档案。
2 成人、自考(成考本科生,成考专科生,自考本科生,自考专科生)
颁发成人本科、专科毕业证书,自考本科、专科毕业证书;
3 其他学历认证教育
颁发写实性证书;其学籍和学历能在对应学校电子档案和相关机构查到。
4 民办学历独立学院
根据《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独立学院,也常称为独立二级学院,是中国大陆的一种高等院校,专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按照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独立学院是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规范后的公有民办二级学院。
独立学院是由普通本科高校(申请者)与社会力量(合作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和其他有合作能力的机构)合作举办的进行本科层次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是按照新的机制和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近年来,教育部有关领导指出,独立学院是保证我国高等教育今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学院将会成为今后一个时期高等教育发展的一大亮点。
我国独立学院产生于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当时,为扩大高等教育资源,国家鼓励公办本科院校结合社会资金,举办独立的学院。此后,独立学院飞速发展,到2003年,全国25个省市举办独立学院就达300多所,有本科在校生40多万人。独立学院的快速发展对提高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独立学院和母校关系较密切。
国家规定,申请者要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负责,并保证办学质量;合作者要负责提供独立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参与学院的管理、监督和领导。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学和财产管理、招生和颁发毕业证书。由于独立学院属于本科层次,所以由教育部负责审批。凡未经教育部审批的,国家均不承认其学历。独立学院在特定情况下有时也被称为“独立二级学院”,它与公办大学各下属二级学院有着部分区别。
独立学院的招生是通过学院办学所在的省市,根据参加全国高考统一招生的招生录取的。独立学院的毕业生将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发给独立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独立学院与大学内部下属二级学院的重要区别还在于其部分独立性。独立学院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学院还按国家有关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规定,独立填报《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
独立学院与大学下属二级学院的区别还在于其部分的民办性,独立学院由于其独立性,其经费来源不是来自国家拨款而是由学院的举办方通过各种方式筹集得到,在经费、学费和其他一些相关的管理上也都是参照民办大学的方式进行管理。独立学院正逐渐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注意事项:
由于民办高校历史只有20年左右,属于国民教育系列中的新兴教育,故有少部分民办高校不被国家批准但仍然在招生,要查询一所民办高校是否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办学资格,请查阅国家教育部网站每年都会更新的“普通高校办学资格名单”(请看尾文链接),其名单同时包括公办和民办高校,在其名单内的高校称为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二、民办学历发展历程
民办教育,又名私立教育(private education),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私立教育源远流长。远在2400年前的春秋时期,孔子等就开始兴办私学。战国时期,形成了以儒、墨、道、法为代表的私学“百家争鸣”的局面。自此以后,私立学校在传承中华文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1982年11月26日,彭真委员长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提出“两条腿”办教育的方针。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家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这个时期出现的民办教育多是非学历的文化补习性质的培训机构。
1992年以后,随着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讲话的发表,中国加速了改革开放的进程。同年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报告指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改变国家包办教育的做法”,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民办教育推进到中、高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领域。
1997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个规范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标志着中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政府加大了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力度。1999年夏,召开了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会议提出要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会议决定,在我国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要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教育格局。截至2002年底,中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已经发展到6.12万所,在校生总规模已达1115.97万人。其中,民办高等教育机构1202所,民办普通中学5362所,民办职业中学1085所,民办小学5122所,民办幼儿园4.84万所。经过短短20年的发展,中国目前民办学校不论在数量上还是在校生总量上都已远远超过了50年代的私立学校,而且表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
2002年底,《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我国民办教育又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期。据统计,2003年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共7万余所,在校生1416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5.55万所,在园儿童480.23万人;民办普通小学5676所,在校生274.93万人;民办普通初中3651所,在校生256.57万人;民办职业初中54所,在校生2.28万人;民办普通高中2679所,在校生141.37万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1377所,在校生79.31万人;民办高等学校175所,在校生81万人;民办的其它高等教育机构1104所,注册学生100.40万人。另外,有培训机构10631个,参加培训人次393.81万。
在民办教育迅速发展的同时,我国有关民办教育的立法工作也取得了重大成就。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1987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使中国的民办教育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法制轨道。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是一部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行政法规。
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将民办教育的立法工作列入了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1999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了民办教育立法领导小组,开始了起草工作。经过近四年的调研、论证,2002年6月《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正式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推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我们于2002年下半年开始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我们进行了专门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专家和民办学校的意见。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实施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经过国务院法制办的认真修改和积极协调,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3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发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在实施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完善和规范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原则和精神起草实施条例草案,在大力促进的同时加强规范,并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社会各界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注意考虑全国各地不同情况,适当给地方一定的立法空间。
为贯彻上述指导思想,在内容上,条例草案主要解决《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规定应由国务院具体规定的问题;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设计具体制度;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原则或精神,结合民办教育的实际,规定具体措施,增强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与《民办教育促进法》衔接,实施条例分为总则、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民办学校的设立、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扶持与奖励、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共53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民办教育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这个体系是以《宪法》为母法,以《教育法》为基本法,以《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主,由《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共同组成,同时包括国务院的有关行政法规、教育部发布的部门规章以及各地制定的有关民办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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